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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浅见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浅见
这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 2002年
11月 1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施行,国务院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全党全社会从上至下已经形成共识,高度
一致、高度关注。然而,在一些地方和部位仍然事故频发,国人也难
以理解。这里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因素,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情
况、新问题,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分
析了八条原因,切中时弊。就其主观原因中最要害的是一些企业履行
主体责任不认真、不负责;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不坚决、不得力;已经
定的措施不落实,不少还停留在会议上、文件上、口头上,没有真正
落实到企业;不少民营小企业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违规作业、
违章指挥、违反劳动规律现象不断发生,甚至无视国法、无视监管、
草菅人命、违法乱纪,如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