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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 (集团公司、 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 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 6 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 6 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