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房屋使用
功能,根据《建筑法》 、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
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 《住宅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记录》。
第三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和监
理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
定,对所涉及的内容进行质量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 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
收工作。
第四条 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 规范以及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