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
建房〔 2010〕16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
设局: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 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维护业
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
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 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 物业服务企业和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