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非公司企业(公
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 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 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 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
(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企业设立(开业)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填写此表。
2 、公司(企业)设立 (开业) 登记时, 申请人为股东 (出资人),分公司设立登记时,
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单位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隶
属单位;企业(公司)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