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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民, 2011? 124号
关于实行农村社区工作人员
福利待遇补助的通知
各镇乡党委、政府: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余杭区城
乡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10-2012 年)》的
通知”(区委办, 2010? 154号)精神,按照《关于提高余杭
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余民 [2009]9
号)规定,统筹城乡社区发展,推进我区城乡和谐社区建设
深入发展,加强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全面实行“选聘
结合”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现就
我区农村社区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实行补助通知如下。
一、社区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
社区工作人员是指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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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站长、副站长执行相应的标
准,公共服务工作站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执行社工的相应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