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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以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 遵
循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 用电的监督工作。 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
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就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