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1.0.2 条 由于当前一些工业用电负荷增大,有些企业内部设有 110kV 等级的变电所,甚
至有些为 220kV 等级的。本规范为适应一般常用情况,特规定适用于 110kV 及以下电压等
级的供配电系统。
第 1.0.3 条 一个地区的供配电系统如果没有一个全面的规划, 往往造成资金浪费、 能耗增加
等不合理现象。 因此,在供配电系统设计中, 应由供电部门与用电单位全面规划, 从国家整
体利益出发,判别供配电系统合理性。
第 1.0.5 条 根据原机械电子工业部及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联合通知, 要“鼓励推广节能机电产
品和淘汰能耗高、落后的机电产品” ,自 1982 年以来,已陆续推广和公布了十五批之多。并
在通知中反复重申: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更新设备都应优先采用节能产品。设计部
门在进行工程设计时仍采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产品的,一律视为劣质设计 ,, ” 。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