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 2010〕51号 2010 年 7月 26日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4届 120次常
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 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
行和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 均应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 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住宅区内公共设施用房和配套用电容量在 100kVA
以下的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住
宅计量装置(含表箱)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五条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 统一规划、统一标
准、统一建设、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