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定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
77号)、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
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4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
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2005〕371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我
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部门责任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市物价、国土资源、民政、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
房销售的有关工作。
市内各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购买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
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一年以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