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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
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
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电
监市场〔 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
办法》(发改能源〔 2016〕625 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
(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GB/T
19964-2012 ) 、 《 光 伏 发 电 站 功 率 预 测 技 术 要 求 》
(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
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 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