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
(试行)
根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 22号)的规
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保
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编制质量,指导各地开展入河排污
口设置论证工作,制定本要求。本要求不含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项目审查论证的要求,依法应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
的,从其规定。
所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应符合本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
证报告中包含入河排污口论证有关内容的,也应符合本要求。
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域)影响明显轻微,经有管
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仅编制入河排污
口对水域影响简要分析材料的,可不执行本要求。
1 总则
1.1 论证目的
分析入河排污口有关信息,在满足水功能区(或水域)保护
要求的前提下,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水功能区、水生态和第三
者权益的影响,根据纳污能力、排污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