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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交通运输行业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
工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交通运输
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管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
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
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
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
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表彰工作。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的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专项
表彰活动、以交通运输部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性团体(含
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名义联合组织的表彰活动以及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交通运输部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
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全国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表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