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 年 5 月 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06月 26日 03:59:21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 (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
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 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 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的
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