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2.1.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2.1.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
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2.1.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
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2.1.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
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2.1.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2.1.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
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2.1.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