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
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 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
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 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
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 1.0.4条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
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 2.1.1 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
划为依据。
第 2.1.2 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
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