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
范。
第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
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
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 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
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条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
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
地面迳流冲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