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全)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 确保设计质量, 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
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 1.0.3 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
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 公园的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
之间的关系。
第 1.0.4 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
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 2.1.1 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 2.1.2 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
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