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操作规范
【操作规程】
1.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
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2.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
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
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
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
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