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督促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等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
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辖区、县级市、
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确定本辖区内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
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
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