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公消 [2011]65 号文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
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 [201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 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
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
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
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新的一类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
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
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
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
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