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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规则
第 100章 总则
101节.通则
1.计量
(1) 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
量。
(2) 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 ]二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
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 将根据保险公
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
险,则由发包人
扣回。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2节.工程管理
1.计量
(1) 第 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