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
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
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
作。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
和从业范围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
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