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
障人身及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交通部《公路
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实施监
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
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
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陆岛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
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