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汽车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
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 应遵循价值规律, 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 根据不同运输条
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
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五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
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