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
利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
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 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
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施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和易地建设、 易地建设费使用等重大事项,
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集体讨论决定, 相关文件应当经法定代表人
签署,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