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
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
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
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担任施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
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