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
建质 [2006]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特制定以下补充规定:
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
业外,所有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改制、合并、分立,
应当自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
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重新按有关规定申请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的日
常监督、巡查,因安全生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