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 [2010] 20 号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的
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 除《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
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
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 并应将建筑装饰工
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
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