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06 年 01 月 06日 文章点击数为: 1086 字号: [大 ] [ 中 ] [小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 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
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