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
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的
通知
发布文号 : 津政办发 [2007]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委《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
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转发
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OO七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6〕 5号),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农民工
的合法权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5号)和劳动保障
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
通知》 (劳社部发〔 2006〕44号)以及《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