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94方案)
(沪房改办发 [1994] 第 3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
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
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 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
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
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
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 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