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 2011〕847号
为进一步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减少一般事故、
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
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建筑安
全生产责任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
规定,对其责任人(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