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
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
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郑人社〔 2010〕3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时制度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
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社
〔2009 〕493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外省
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实
行职工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
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