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
规定
(2008 年 5 月 8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 【2008】86号发布,自 2008 年 6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 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 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
构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