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
若干规定
各县(市)质量监督站、各监督分局、局各业务科室、各建设(开发)、
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预拌混凝
土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混
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 50204)、《预拌混凝土》(GB 14902)
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结合《阜阳市预拌混
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要点》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1、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
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2、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
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
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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