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沈建发﹝ 2009﹞ 53号
转发辽宁省建设厅等部门
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各部门、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局、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 加强外地进沈施工企业管理,
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现将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地方
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
建发[ 2009]27 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我市对外地进沈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以及在沈施工期间的动态管理等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沈阳市场, 应在沈阳市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
业分支机构。 参加工程投标前, 必须向市建委申请办理进沈登记手续, 市建委在认真审查外
地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