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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安质监 [2010]50 号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力度, 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依据《上
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标准的规定, 现将加强预拌混凝
土质量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名单制度
1、建立健全水泥、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合格供应商制度。原材料合格供应
商名单应在使用前报市构件质监站。
2、构件质监站应对报备的,且已完成相应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验证的合格
供应商名单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不得用于混凝土生产。
3、自2010年7月1日起,应将经确认的合格供应商名单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
保证资料提供给使用单位。
(二)强化质量检验工作
1、应在原材料采购合同中明确原材料质量验收指标,所采购的水泥、砂石
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