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 [2004]148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以
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
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
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