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1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
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港口建设费征收办
法》(国发〔 1985〕124 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财 政 部
交通运输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 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
算,实行“收支两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