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安监总煤矿字〔 2005〕4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以风定产”
等煤矿瓦斯治理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煤矿生产
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 2004〕2544号)精
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工作,防止超通风能力生
产,有效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了《煤矿通
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通风能力核定办法(试行)》每
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根据核定的矿井通风能力科
学合理地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