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科 [2007]20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我
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引导绿色建筑健康
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以下简称“评价
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 依据《绿
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
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
评价活动。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