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 200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 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等单位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全额或部分投资基本 建设项目,并依据承包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
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等。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 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
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