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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府办发, 2009? 61号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方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方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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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
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
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