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
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 [2008]8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自治区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区
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依托骨干企业、科研
院所或者高等院校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实验室是产业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试验平台, 是自治区
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的
申报、审批、认定、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