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 12号)及环境保护
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部公告〔 2011〕第 2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程序,根据《固体废物进
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浙江省限
制类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细则着重对《规定》中“地方
预审、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内容进行了细化,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