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 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各省级煤矿
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 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安全生
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96号)、《煤
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
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
行组织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