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 年 " 月 !$ 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以价费字第 %&"号文发布)
一九八八年以来, 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初践证明, 实行工程建设
监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
理事业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
定如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由取得法人资格, 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 是工程建设
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订
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 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 深度和工程的性质、 规模、难易程度
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 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 (预)算的百分比计收 (见附表);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