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暂行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稳步提高本市建筑工程质量,依照《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含办事处、分公司,下同)
内部设置的负责本企业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部门。
3、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落实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2、施工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本企业施工规模和工程特点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职工。
3、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配备基本要求:
(1)特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 8名;
(2)一级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不少于 6名;
(3)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