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 2002〕288号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
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 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茶水炉是否纳入安全监察的问题
茶水炉是指采用燃煤、燃气、燃油或电加热方式,专门用于
提供开水的设备。茶水炉应在炉体顶部设置直接通向大气的开孔
或接管,且保证开孔或接管畅通,不得设置水封。茶水炉生产者
应在炉体上明显位置喷涂 "不得承压 "的警示标识。符合上述条件
的茶水炉不属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不需要取得锅炉制造许可,
不必办理使用登记注册手续,也不要求操作人员按《锅炉司炉人